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殡葬管理条例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殡葬管理条例 。
第三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列入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殡葬管理条例 。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后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企业、个人(含承包)、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殡葬管理条例 。
第五条 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殡葬管理条例 。(二)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第六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殡葬管理条例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全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盟市财政、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既要有利于丧葬习俗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节约能源和自然资源,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又要有利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殡葬管理条例 。
第八条 根据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的合理用途和节约环保的科学理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殡葬管理条例 。
第九条 殡葬服务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丧葬户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殡葬管理条例 。《服务选项单》内容,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供丧葬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按丧葬户所选项目收费。
第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把所有殡葬服务项目和殡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等内容,在委托书中明确标识,供丧葬户自主选择签订服务协议,并向丧葬户提供消费清单和收费票据殡葬管理条例 。
第二章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共四大项服务殡葬管理条例 。为丧葬户提供并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其收费项目、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厅、民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民政厅,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结合补偿正常经营成本和事业发展的要求,同时考虑丧葬户需求、承受能力和服务内容及质量、运输里程等因素核定殡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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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殡葬基本服务(四项)收费标准在成本核算后基准价按1500元/具核定殡葬管理条例 。各盟市可以根据基准价制定当地单项收费标准,也可以根据当地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在基准价基础上浮动,最高可以上浮10%,下浮不限。
第三章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殡葬服务单位在保证基本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前提下,根据丧葬户需求开展的基本服务之外的服务项目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授权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制定当地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提供殡葬延伸服务的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在开展基本服务项目和保障质量的前提下,由丧葬户自主选择,不得以没有普通型基本服务为由,或以诱导、强制等手段变相向丧葬户提供其他服务内容收取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殡葬管理条例 。
第十六条 对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应当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实施垄断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殡葬管理条例 。
第四章 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墓服务收费分为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和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殡葬管理条例 。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维护管理费等。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和为非火化区(土葬改革区)提供遗体安葬的公墓(骨灰存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授权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所属殡葬服务单位经营的经营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殡葬管理条例 。企业、个人(含承包)、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的经营性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中必须建有占穴位总数30%的比例为公益性墓穴,价格在3000元以下殡葬管理条例 。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益性比例,扩大优惠范围。
第二十条 公墓管理单位对墓穴进行日常管护、安全和周边绿化等服务可收取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殡葬管理条例 。其收费标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进行差率控制或最高限价,也可依据墓穴总价格的1%核定维护管理费年缴费金额。公墓维护管理费最长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合同期满可根据丧葬户需求,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维护管理费续租墓穴。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做好文明殡葬、节地环保的舆论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服务内容,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殡葬管理条例 。鼓励公共财力好的地区,逐步扩大免费范围,降低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建立和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体系。
第五章 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可免收以下殡葬服务费用,包括:普通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日内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普通火化遗体费、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普通型卫生纸棺、整容、包装袋)、3年内骨灰寄存费殡葬管理条例 。对超出规定的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丧事承办人为低收入身故者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葬法安葬骨灰的,并且不立塔位、不立墓碑的,免除安葬费用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殡葬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 对12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服务费殡葬管理条例 。
第六章 殡葬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实行丧葬户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殡葬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有关政策提供服务,自觉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接受价格、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殡葬管理条例 。价格主管部门应严厉打击强行搭售、价格垄断,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殡葬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民族习俗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殡葬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殡葬管理条例 。原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调整全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7]50号)、(内价费[1999]19号、85号)、(内计费[2003]6号)、(内发改费字[2004]677号、1100号、194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殡葬管理条例 。
来源:乌审民政
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